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00
发表时间:2018-06-20 13:54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文〔2018〕182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平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武平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武平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征集工作,规范文物征集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为确保我县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丰富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提升展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财经制度,廉洁制度,向社会广泛征集文物。 第二条文物的来源:考古发掘、田野采集、民族学调查、社会调查征集、交换、调拨、征购、捐赠等。 第二章 征集机构 第三条由县政府负责本县范围内文物征集工作,具体由县文体广新局牵头,县财政、审计、发改(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县文体广新局成立文物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集办),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博物馆(纪念馆)馆长担任常务副主任。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文物征集工作;定期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文物征集工作进度和情况。 第三章 征集范围 第四条 反映不同历史时期武平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重大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文物藏品和文献资料。 第五条 反映各个历史时期武平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工艺美术等方面的典型文物及资料。 第六条 反映武平历史上红色、革命、华侨、海峡两岸等专题的文物及文献资料。 第七条武平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第八条 科学记录详实、产地来源确切的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标本以及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标本;自然标本、化石主要为包括合法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现生动物、现生植物和矿物等标本;重要化石的切片、磨片、光片、模具、模型、复制品等标本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科学、历史价值的代表性标本等。 第九条根据陈列、研究和收藏等的需要,其它类别有价值的文物。 第四章 征集对象 第十条 向国有文物经营单位进行征购或向其他(单位、集体、个人)合法收藏进行征购。 第五章 征集方式 第十一条捐赠。接受单位、集体、个人捐赠,由征集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征购。国有文物经营单位和其他合法收藏的藏品,按相关规范和程序征购。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征集程序 第十四条 相关藏品征集工作,应落实单位领导责任制,要有严密的组织程序和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向国有文物经营单位征购的,根据征集需要按相关经营法律法规与国有文物经营单位签订征购合同。 第十六条 向国有文物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集体、个人合法收藏进行征购的,由文物征集单位到其他合法收藏处先调查摸底,对征集文物清点造册,拍摄照片,列出拟征集文物清单。 第十七条 对拟征购的文物,由文物所有人提供清单及意向价格;征集办邀请3人以上文物专家(省文物鉴定中心相关专业成员或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专技人员)对拟征集文物进行甄别筛选,分别给出文物的评估鉴定意见及征购指导价格;征集办取中间价形成参考价作为与文物收藏者谈判依据;征集办在确定相关藏品后征集后,与文物收藏者签订征购合同,填制相关藏品入库点交单。其中,征购单件5万元(含5万)以上或单批10万元(含10万)以上文物,由县政府召集县文体广新局、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组成议价组结合专家组给出的价格进行综合分析定价,征集办根据议定价格进行谈判、征购。 第十八条 无偿捐赠。无偿捐赠文物的,签订《文物无偿捐赠合同》后,文物征集单位向无偿捐赠者颁发文物无偿捐赠证书。 第十九条有偿捐赠。有偿捐赠文物的,签订《文物有偿捐赠合同》后,征集单位向有偿捐赠者颁发文物有偿捐赠证书。 第二十条 有偿捐赠的,由征集办邀请3人以上文物专家(省文物鉴定中心相关专业成员或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专技人员)对捐赠文物进行甄别筛选,分别给出文物的评估鉴定意见及有偿捐赠指导价格;征集办取中间价形成参考价与捐赠者商议,给予适当补偿金,补偿金额不得高于同时期该文物市场价格。其中,对于单件文物5万元(含5万元)或单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召集县文体广新局、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结合专家组给出的捐赠指导价格综合分析定价,征集办根据议定价格与有偿捐赠者共同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征集单位将拟征集文物以编号向专家展示,专家对文物独立评估、鉴定,过程严格保密,并以录音录像、文字图片等形式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文物征集单位与文物持有方需签订文物征购协议,文物持有方须提供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 文物征集单位将已征集的文物收藏入库,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邀请文物征集单位派驻纪检干部全程参与、全程监督文物的征集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物征集资金来源: 1.县本级财政预算。 2.国家、省、市文物局下拨的文物征集专项经费。 3.接受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赠的文物征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的内容包括: 1.文物征购费:指支付文物藏品成交的费用。 2.交通运输费:指征集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搬运、运输等费用。 3.保管费:指文物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4.保险费:指征集文物运输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5.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文物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所需相关费用。 6.捐赠补偿费:对有偿捐赠方给予的补偿费用。 7.加工服务费:指复制、翻录文物及其附属文献资料的加工服务费。 8.其他费用,指经县财政局批准的其它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文物征集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主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征集过程中,须加强廉洁自律,不得以征集文物为由谋取利益,不得在参与征集工作人员中征购文物,不得把专家评估结果和征购指导价透露给征集目标所有权人,不得接受征集目标所有权人的宴请、钱物、馈赠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若存在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博物馆(纪念馆)常态化文物征集,主要用于征购和捐赠。若出现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体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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