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243
发表时间:2017-05-20 08:3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福建省武平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武平县博物馆领导下,由从事客家学研究和历史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历史文化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县文博园南楼办公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开展历史文化和客家学研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客家文化,积极组织县内外专家学者撰写学术论文,出版有关专著,为宣传武平、提高武平知名度服务。 第五条 对我馆重点研究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 评审博物馆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定期举办学术报告或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和富有经验得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馆领导、馆业务负责人,外聘学术造诣、知名度高、从事历史研究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资料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第十四条义务 一、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的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方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办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九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二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下一篇武平县“博物馆之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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